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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医保--关于做好2022年长春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2021年10月26日 16:08  点击:[]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双阳、九台医保分局,各县 (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税务局,各级医保经办机构:

  为切实做好2022年全市城乡居民医保(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根据《关于推进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吉医保联〔2021〕15号)、《关于印发〈吉林省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医保联〔2021〕7号)、《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1〕2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范围

居民医保制度覆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我市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学生、取得我市居住证的常住人口、在我市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在我市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以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未就业的我市居留外籍人员。

参加我市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视同同步参加长春市城乡居民失能人员医疗照护保险(以下简称“居民照护险”),无需另行登记参保。我市灵活就业医保参保人员参加居民照护险需事先办理登记参保。

二、个人缴费标准

2022年我市居民医保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60元;大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人员(2003年12月31日24时后出生)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

2022年我市居民照护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

三、坚持集中预缴机制

因切换上线国家医保信息平台,我市2022年居民医保费集中预缴期为2021年10月8日至12月31日。居民照护险个人缴费部分与居民医保费同步征收,由参保居民个人在缴纳居民医保费时一并缴纳。

集中预缴期内完成居民医保缴费(含新参保)的,待遇享受期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预缴期外缴费的(含新参保),除规定的特殊情形外,自缴费成功次日起设置90天待遇享受等待期(以下简称“待遇等待期”)。

四、参保资(补)助政策

通过医疗救助渠道对困难群体参加2022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进行资助,由市、县(区)级财政对困难群体等参加2022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进行补助,资(补)助范围不包括居民照护险个人缴费。

(一)医疗救助参保资助政策

按省统一部署,通过医疗救助渠道对城乡特困人员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以及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人口给予每人130元定额资助。医疗救助参保资助在缴费时体现,符合资助条件的人员直接按资助后标准缴费。

(二)财政参保补助政策

在医疗救助参保资助基础上,市、县(区)级财政对以下人员给予定额补助:一是城乡低保对象,成年人由市、区财政各补助70元(县财政补助140元),大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人员,由市、区财政各补助35元(县财政补助70元);二是返贫致贫人口以及脱贫不稳定且纳入相关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脱贫人口,成年人由市、县(区)财政各补助70元,大中小学生及18周岁以下人员,由市、县(区)财政各补助35元。

对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给予参保补助:长春市城区内无医疗保障的困难劳动模范,参加2022年居民医保并完成缴费后,经市总工会审定,由市财政、市总工会各补助180元。

对未纳入监测范围的其他脱贫人口,各地可通过慈善救助、社会资助等其它渠道研究落实参保帮扶政策。

我市参保补助政策按照“先缴后补,缴补分离”的原则执行,在缴费时不体现。

(三)资(补)助对象管理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经民政或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均可享受参保资(补)助,已全额缴费的,可向辖区医保部门申请支付其应享有的医疗救助参保资助和财政参保补助资金。

经各县(市、区)民政或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符合参保资(补)助条件的困难人员(含大中小学生),可选择在身份认定地参保缴费,享受参保地相应政策。如选择在居住地或学籍地参保,按普通居民(或学生)身份享受参保地相应政策,其参保资(补)助及直接医疗救助等保障待遇到身份认定地医保部门申请享受。

五、转移接续和退费

对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保,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由职工医保转为参加居民医保或跨统筹区重新参加居民医保的,且在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按年度标准全额缴费的,不设待遇等待期。

参保居民在待遇享受期内转参加职工医保(含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在未进入职工医保待遇享受期前可继续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参保居民在待遇享受期内因变更统筹区确需重新参保的,应先办理原参保地停保。

已缴费参保的城乡居民在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或待遇等待期内,因重复缴费、死亡退保以及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区居民医保的,可同步办理参保终止和个人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或待遇等待期后不予办理个人退费。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医保部门要努力克服切换上线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等带来的影响,务必认清形势,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制定工作方案,统筹推进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确保2022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二)加强部门协作。

医保、税务、财政、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各司其职,强化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切实提高部门间参保缴费信息动态管理能力和数据传递即时性和准确度,共同推动实现居民医保“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各级税务部门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大集中预缴期征缴工作力度,广泛宣传发动,强化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优势,持续优化征缴信息系统,积极拓宽自主缴费渠道,不断提高线上征收能力和效率。各级医保部门要密切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居民参保缴费工作。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按时拨付居民医保补助资金和参保资(补)助资金。民政部门要及时、准确提供特困、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人员身份确认和变化信息,协助做好动态参保缴费和精准参保资助工作。乡村振兴部门要及时将符合参保资助条件的困难人员身份信息提交给同级医保部门进行比对标识,协助医保、税务部门督促其及时参保缴费;针对未纳入监测范围的其他脱贫人口,乡村振兴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民政、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或通过慈善救助、社会资助等多渠道给予参保帮扶,确保实现政策平稳有序过渡。市总工会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劳动模范的认定和参保补助工作。

(三)优化缴费服务。

税务、医保部门要强化主动服务意识,提高精准施策能力,完善网格化管理机制,构建多渠道参保缴费网络。各级税务部门要大力推行微信小程序、支付宝、社保缴费APP、手机银行、自助办税机等“非接触式”缴费方式,简化程序,优化流程,及时向医保部门提供参保居民实际缴费时间信息。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扎实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和身份信息动态管理,加强数据比对和动态维护,防止“漏保”“断保”和重复参保,并组织落实各级财政参保资助。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县(市、区)要积极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方式,通过媒体、网络、短信等方式开展广泛的宣传动员,确保城乡居民充分认识参保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能全面熟悉、正确解读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政策,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参保(续保)缴费。在集中预缴期内,要根据参保缴费进度情况,加强分析研判,精准推送参保缴费提醒信息,营造良好的参保缴费氛围。

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长春市民政局

长春市财政局

长春市乡村振兴局

(长春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代章)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长春市总工会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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